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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审议通过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8月2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针对过度收集信息、大数据杀熟的问题,《保护法》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针对滥用人脸识别技术问题,《保护法》要求,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对于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保护法》特别规定了其需要履行的义务,如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等。
《保护法》还进一步强化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从严惩治违法行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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